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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改暫行條例將屆 國發會:須延長期限

中央社/ 2015.11.1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國家發展委員會說,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105年1月31日屆期,為使105年2月1日後施行的新機關可繼續適用暫行條例各項配套措施,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週一將審查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國發會書面報告指出,暫行條例立法宗旨是以特別法明定組織改造作業所需配套措施,確保施政無縫接軌運作。

國發會說,行政院組織改造已有23部會及所屬計98項法案立法,尚有6部會及所屬44項法案未立法,包括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與大陸委員會等。其中除內政部組織法草案有關選政執掌歸屬尚待處理,其餘朝野立法院黨團已大致獲共識,待進行二、三讀程序。

國發會指出,目前未完成立法的6個部會及所屬,加上尚未施行的海洋委員會(現行海巡署),如以104年預算員額估算,約有4萬3800人,因此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施行期限,確保上開機關穩健運作及人員順利調派安置。

國發會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浩大龐雜,涉及組織調整、員額移撥與權益保障、預決算處理、財產接管與辦公廳舍調配、資訊改造、檔案移交等事項;所有新機關於施行法前須籌備周妥,才能順利進行。

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條文中,將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限延長至107年8月31日止,以避免法律一修再修,並能配合組織法案審議進程,使新機關完成相關配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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