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百萬元免贈與稅
大成報/
10 年前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年初是結婚旺季,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故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親贈與婚嫁子女財物其贈與稅相關規定。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免課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另外,民眾對於前述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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