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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紙:本公司人員涉訟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董事兼總經理陳建昆、副總經理陳美如、前監察人陳音如、經理陳淑美法院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2.事實發生日:104/1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開人員因廢紙採購程序爭議,遭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4年11月13日宣判諭知無罪。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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