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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員工罹癌判賠 台電遺憾

中央社/ 2015.11.1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2日電)台電核電廠員工罹癌,高等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台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台電今天表達遺憾,強調該名員工工作30年所接受輻射劑量不到一年法定劑量一半。

媒體報導,在台電工作超過30年的李姓退休人員曾經在核電廠高輻射區工作多年,指因無完整防護,身體累積大量輻射,導致退休後罹患喉癌,打官司要求台電負起賠償責任,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台電必須賠償李姓員工126萬元。

台電核能發言人林德福表示,該名員工過去30年在台電服務期間所接受到輻射劑量,不到法定工作人員一年可接受法定劑量一半,「量非常微小」,因此先前法院判決認為沒有因果關係,判該員工敗訴。

針對高等法院這次判決台電需賠償126萬元,林德福表示,自該名員工上訴到今天法院判決,台電花6年時間提供相當多佐證資料供法院裁量,但判決結果認為台電必須負無過失責任災害126萬元,台電對此表達遺憾。

林德福指出,由於法院判定賠償金額不到150萬元門檻,因此台電無法再上訴,但他強調絕對沒有所謂沒有完整防護,導致累積大量輻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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