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局表示,為強化虧損信合社對其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的揭露,最近2年財報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的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同時,參考現行日本及南韓規定,此次增訂全體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15%,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時,應揭露個別理監事酬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銀行局表示,為強化虧損信合社對其理事、監事及總經理酬金的揭露,最近2年財報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的酬金,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同時,參考現行日本及南韓規定,此次增訂全體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15%,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時,應揭露個別理監事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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