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主張,他從民國63年起於台電任職核一廠核能儀器技術員,之後轉到核二廠任電子儀器裝修員,後來赴醫發現因輻射線傷害致「次發性白血球及血小板減少」而調至水力發電廠半年後,再被調到核二廠支援,直到75年才調離核能反應爐廠房工作,並在96年屆齡60歲辦理退休。
李男說,他在91年赴三軍總醫院診斷為「再生不良性貧血」,96年赴台大醫院診斷為「中重度低細胞性骨髓併巨核細胞耗盡」等症狀,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判定他是職業病。因核一及核二廠以石綿作為管線保溫,建廠致試運期間石綿粉塵飛揚,他長期暴露其中。
台電主張,職病鑑委員的鑑定結果,僅勞保局對勞保給付的認定,非得據以認定李男的病況即職業災害;李男所患疾病與其輻射曝露,也無相當的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