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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明確定義組織犯罪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5.11.12 00:00
為有效預防及打擊組織犯罪,行政院會今天(12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組織犯罪的定義更明確化,規定只要是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組成具有持續、牟利及有結構性的組織犯罪,都視為組織犯罪。

有鑑於組織犯罪趨於多樣化,草案也正面列舉組織成員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要求他人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而為防止組織坐大,草案也增列招募他人加入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加入組織更加重二分之一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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