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犯罪組織「內部管理結構」等構成要件,意義與範圍不明確,導致實務認定及適用屢有爭議。
修法草案修正犯罪組織基本定義,將犯罪組織從「有內部管理結構」的3人以上組織,修正為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此外,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成員,如果有使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即有處罰必要。
通過草案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