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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材料: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限制」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11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11/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一).陳宗民 總經理 二).曾仲南 財務長暨行政處協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求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 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 ,不在此限」及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 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二).本公司為延攬有本產業業務專長之人士參與本公司之經營管理,擬解除經理 人競業之限制。(三).本公司經理人擔任他公司職務之重要內容如下: (1).本公司 陳宗民 總經理,擔任他公司職務:奇材投資(股)公司 董事 (2).本公司 曾仲南 財務長暨行政處處長,擔任他公司職務: 奇材投資(股)公司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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