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11/112.捐贈原由: 年度贊助3.捐贈金額: NT$120,0004.受贈對象: 財團法人桃園縣廣藝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 由本公司捐贈設立以表演藝術交流平台為宗旨之基金會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 提供10台筆記型電腦供其行政業務使用,以帳上殘值估算捐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