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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設本土信評 強化獨立性 增防範利益衝突條款

NOWnews/ 2015.11.11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鑑於國際間近年來陸續採行強化信用評等事業的監理措施,為提升國內信用評等品質,健全信用評等事業發展,金管會10日預告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除放寬國內信用評等機構設立條件,刪除有關發起人至少應有一為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的規範。同時,金管會也增訂防範利益衝突規定,強化信用評等事業獨立性。

金管會表示,這次「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國內信用評等機構設立條件,刪除有關發起人至少應有一為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規範,並配合修正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時應檢附的文件,及增訂金管會會可不予設立許可或核發營業執照。

同時,健全信用評等事業的業務經營,也規範信用評等事業的業務章則,應增列收費政策、申訴處理機制;信用評等事業的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計畫,應增列非公開資訊的保密措施及申訴處理機制等項目;另應依其管理需要,要求配置適足及適任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

此外,這次也明定信用評等事業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遵循本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辦理,並修正其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的資料。

金管會也增訂防範利益衝突規定,強化信用評等事業獨立性,包括信用評等事業的管理階層及從業人員等,不得在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兼職或擔任名譽職位。信評事業人員於離職後1年內,如任職於曾參與評等案件的受評等機構等相關機構者,信用評等事業須檢視該等評等案件的適當性,若有影響應公告利益衝突情形及對評等的影響,並規定信用評等事業或從業人員不得持有或交易具利益衝突情形的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另對於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人員,不得參與評等程序。

在強化信用評等事業的資訊揭露部分,金管會指出,除增訂信用評等事業應辦理資訊公開的範圍,包括信用評等程序等項目與其發生變動之原因、差異內容及影響,及初始評等、續後評等、調整評等及撤銷評等的發生及其依據、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與信用評等等級之定義等,也增訂信用評等事業對於結構型商品及非屬受評等機構委託產生的信用評等,應就該類信用評等之特殊事項辦理公告。

在強化信用評等的品質管理方面,金管會則增訂信用評等事業就其評等方法、模型及關鍵性假設等,在訂定及修正前應進行評估程序。其所適用的評等方法論及關鍵性假設改變時,應重新評估評等結果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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