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同時涵括海陸領域 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109 17:40:10)我國首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在歷經專家學者研究、十六次諮詢會議及多次機關會商會議、公聽會等過程,並於今年8月陳報立法院審議後,今(9)日經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
文化部指出,今天所通過之草案條文,除行政院所提之草案版本外,並整合了陳碧涵委員、邱文彥委員等28位委員所提版本而成,內容包括水下文化資產的保護與管理、權利歸屬、所涉海域範圍之處理、在罰則上最高處一千萬元罰金及其他相關規定。
文化部表示,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並於2009年一月正式生效,成為針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的國際公約以來,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已成為國際文化資產工作發展的新趨勢。
文化部鑑於此一國際新趨勢,自2006年起即已委託中央研究院於澎湖、臺南西北、東沙、綠島及馬祖東引等海域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截至2015年6月,經由水下驗證發現的具體目標物共計79處,其中已經辨識確認為沉船等目標物者計有15處,目前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列冊追蹤者有4處,分別為載有大量磚瓦青瓷的清代木船、1892年從上海至香港途中遭遇颱風觸礁沉沒的英國籍《S.S. Bokhara》商輪、甲午戰後編入日軍艦隊的清廣東水師巡洋艦《廣丙艦》,以及日軍二次大戰之運輸艦《山藤丸》。
經過調查顯示,我國週邊海域的水下文化資產著實非常豐富,惟當前卻尚無任何專門規範這些水下文化資產的法律可以遵循,此不僅會造成我國水下文化資產的流失,且如外國團體於我國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化資產,亦無法予以規範。因此文化部認為有必要另定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專法,這些水下文化資產才能獲得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
文化部也表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未來經立法院正式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由總統頒布後,便可正式施行。屆時,此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即成為我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之主要依據,而國人對於水下文化資產價值與意義之認識,也可進一步獲得提升。
訊息來源: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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