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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翔實業: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同意大陸子公司揚明實業(浙江)有限公司配合當地行政主管機關協商土地、房產、設備等徵收補償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11/062.公司名稱: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轉投資大陸子公司揚明實業(浙江)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行政主管機關因進行工業用地二次改造開發計劃需要,擬徵收該子公司土地、房產、設備等。8.因應措施:本公司104/11/06 董事會決議通過同意該子公司配合當地行政主管機關(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處理相關徵收補償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處理結果待確認後依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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