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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友輝一)債權人於發行屆滿3年,債權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6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1/062.公司名稱:友輝光電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8.因應措施:請參閱說明。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本轉換債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時行使賣回權,為辦理債券賣回作業,依據發行辦法擬於105年01月31日為賣回基準日。(2)賣回權行使通知書郵寄日:104年12月21日。(3)債權人申請賣回期間:104年12月23日至105年01月31日。(4)依據發行辦法第24條不印製實體債券(採無實體發行),故債權人至交易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期間為開始行使日前一個營業日(104年12月22日)至賣回基準日前一個營業日(105年01月29日)止。(5)申請債券賣回應檢附文件請洽交易往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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