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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不停!台新金:財政部有承諾 應支持取得彰銀經營權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11.06 00:00
針對財政部對於94年間彰化銀行(2801-TW)辦理私募特別股的立場說明,台新金控(2887-TW)再發聲明澄清,並提出當年公告證明財政部曾承諾「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該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強調,因該公司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故財政部應支持該公司取得彰銀經營權。

台新金指出, 財政部以94年7月5日公告「同意支持彰銀引進之金融機構(即私募特別股案之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其後並以94年7月21日公函向已繳交押標金的特定投標人承諾,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的董監席次,而且在財政部對彰銀的持股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財政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

也因此,台新金向台北地方法院主張,因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但財政部卻主張,94年公告及公函「均未與彰銀以外之第三人成立契約關係」,顯示曲解原文。

此外,財政部主張,94年7月21日函的公股釋出政策未獲立法機關同意,但此與「財政部應支持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顯然無關。

針對彰銀根據「特別股發行條件」而發行特別股予台新金,該特別股的存續期間為3年,期間屆滿後,特別股可轉換為普通股。台新金指出,財政部將「特別股存續期間為3年」,扭曲為「財政部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董監事席次的期間為3年」,純是混淆之詞,相信法院自有公評。

有關去年彰銀第24屆董事的選舉,台新金認為,財政部是在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的情況下,以主動徵求委託書等方式奪取6席普通董事的4席,台新金已請求法院認定財政部的違約情事。台新金也期盼,財政部誠信履約,以維政府威信,並期靜待法院的公正判決,以維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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