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5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707,468,312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1/06~105/01/05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33.7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7,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買回公司股份:27,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與市場成交量調整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104年11月05日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但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辦法所訂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為普通股、經辦理過戶登記後,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第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凡本公司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有特殊貢獻經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之。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第八條 轉讓股份之權利義務: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視情況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持股,限制期間最長不超過二年為限。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於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民國104年11月05日訂定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新產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16.00元至33.70元,落於上述規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下限及上限內,經本承銷商核算其引用之依據尚無不符,新產所訂股份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AI革命進行式
AI革命進行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