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11/042.捐贈原由:為國泰置地廣場捷運站移設連通案,及A3-A4連通空橋案辦理捐贈。3.捐贈金額:新臺幣218,095,238元整4.受贈對象:臺北市 5.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