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國內投信事業競爭力及增加投信基金操作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10條規定,預計下週發布。
官員表示,過去境內基金投資外國債券,限制需有一定信評,未來放寬未經信評但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得以債券發行人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
舉例來說,當外商A發行B債券,B債券雖未經信評,但具優先受償順位時,可以外商A信評為準,作為是否可列入投資的標的。
其次,放寬債券的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BBB-」者,屬於投資等級債券。
再者,放寬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的私募性質債券比率上限,由10%提高至30%;以投資新興市場國家為主的債券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投資於Rule 144A債券的比率限制,亦由5%提高至15%。
同時,開放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其相關規範與平衡型基金相同,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