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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審計委員建議將公司章程修訂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四修改為不低於百分之十。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04 00:00
第二條 第44款1.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4/11/032.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3.發生緣由:審計委員建議將公司章程修訂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四修改為不低於百分之十。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獨立董事林憲銘5.前揭獨立董事或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四修改為不低於百分之十。6.因應措施:將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四修改為不低於百分之十,提董事會決議且已通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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