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 台新3點自清 從未要財部永遠無條件支持
針對彰化銀行經營權爭議,台新金控2日晚間再提3點澄清,並強調,從未主張財政部應「永遠無條件的」支持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同時,台新金也呼籲,財政部停止無謂爭辯,確實履行94年公告及公函的契約義務,實踐法治精神,以重建我國金融市場的秩序,並重拾國內、外投資人對投資台灣的信心,進而促進台灣經濟的有感成長。
對於彰銀上周五(30日)召開法說會,彰銀董事長張明道針對媒體提出有關台新金投資彰銀案的說法,台新金認為有許多錯誤認知及論述,因此,提出3點澄清。
首先,台新金表示,94年間財政部為挽救彰銀的財務危機,促使國內、外策略投資人溢價投資彰銀,乃提出「移轉經營權」及「支持過半數董監事」的條件,來吸引投資人。財政部也在94年7月21日的公函中明確表示「二、…茲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本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二)…2.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此外,台新金也說,由於財政部至今並未釋股仍持有彰銀約12.19%股份,而台新金持有彰銀22.55%股權仍是最大股東的情況並無改變,因此,財政部自應履行94年7月21日的公函承諾,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及彰銀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席次。
台新金同時強調,從未主張財政部應「永遠無條件的」支持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因為台新金認知,如果喪失彰銀最大股東的地位,也就喪失對財政部的請求權。因此,彰銀董事長指稱「台新金要求永遠的經營權」,恐是誤解財政部94年7月21日公函的意旨及台新金的主張。
台新金也再次呼籲,政府誠信乃是內、外資投資人評估投資與否的重點考量,也是國家產經發展的重要基石,期盼財政部停止無謂爭辯,確實履行94年公告及公函的契約義務,實踐法治精神,藉以重建我國金融市場的秩序,並重拾國內、外投資人對投資台灣的信心,進而促進台灣經濟的有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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