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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比特幣非貨幣 視為虛擬商品

中央商情網/ 2015.11.02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5年11月2日電)中央銀行表示,比特幣並非法償貨幣,因此比特幣的交易行為,應視作虛擬商品交易。消費者如因交易比特幣遭詐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若有人用比特幣洗錢,則適用洗錢防制法。

台灣日前發生香港富商遭綁架事件,震驚社會;綁匪要求以比特幣付贖金,也讓比特幣爭議再次浮上檯面。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今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質詢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比特幣不僅被拿來當贖金,在全家便利商店的「FamiPort」也可以購買,「比特幣在台灣是可接受的貨幣嗎?」

曾銘宗回應,比特幣在台灣是不合法的支付工具,而目前法償貨幣主管機關為央行,金管會將與央行合作,若屬於非法行為,將與央行合作了解與查緝網路上非法使用的情況。

央行業務局表示,比特幣並非是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不具備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功能,缺乏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的特性;此外比特幣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的風險。

央行官員指出,央行蒐集各國比特幣的監管方式,發現各國並未針對比特幣制定專法,而是根據比特幣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問題,交由主管機關處理。目前央行仍將比特幣視作虛擬商品,民眾交易比特幣,屬於虛擬商品交易。

官員表示,民眾若因交易比特幣遭詐騙,涉及消費者保護法,應由消基會與檢調單位介入處理;若有人利用比特幣洗錢,則涉及洗錢防制法的範疇,屬於金管會與檢調單位管理權責。央行會持續關注比特幣相關議題,並本於央行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相關業務,將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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