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金字第30號2.事實發生日:104/11/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矽品公司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請求於矽品公司股東名簿記載為股東之請求權不存在。4.處理過程:詳如第6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應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研究矽品公司所提訴訟內容,並將依法向法院提出答辯,以維護本公司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