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有學問!安排身後事你可以這樣做

華人健康網/圖文提供/漢湘文化
10 年前

【遺囑──妥善安排身後事】

什麼是遺囑?

遺囑應是一個人在生前留下囑咐,要求他的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他身故後的事。而身故後的事,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分,包括財產之繼承及遺贈等事務。

為確保遺囑的有效與被執行,遺囑就須要有法律效力。而遺囑要有法律效力,那麼遺囑就要符合法律的要件與方式!

立遺囑的法律要件是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立遺囑,即使立了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民法1186 條)而遺囑也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份之外的財產,遺囑人才能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財產。遺囑有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民法1225 條)

如何立遺囑?

立遺囑有五種方式(民法1189 條):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立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1190 條)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民法1191 條)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立遺囑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1192 條)

密封遺囑,若不具備密封遺囑方式,但具備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民法1193 條)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1194 條)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1196 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1197 條)

※ 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民法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遺囑生效期 (民法1199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見證人找較立遺囑人年齡幼者為宜。

本文出自漢湘文化《人生。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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