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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庭管南海 台須謹慎應對

中央社/ 2015.10.30 00:00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華盛頓30日專電)菲律賓針對中國大陸提出南海仲裁案,聯合國常設仲裁庭宣布具管轄權,但菲國提案內容若涉及中華民國南海主權主張,依國際法論法,台灣須做好準備向國際發聲。

仲裁庭宣布對菲律賓的提案具管轄權,正因菲律賓精準解構國際法規。

仲裁機制對「主權爭議」無管轄權,中國大陸也不斷聲稱這一觀點並發表保留「任擇強制管轄權」的聲明。

正因為菲律賓精明,不尋求裁決南海主權歸屬或為南海劃界限,而是要釐清「歷史依據」在聲索南海主權時的效力、海洋權利根源、特定島礁地位與其海洋權利及中國大陸在南海特定行動的合法性等,這類籃球場上「不切入核心進攻、也沒犯規的小動作」,仲裁庭沒吹哨、「國際法賽事」繼續。

誰為菲律賓謀畫策略?菲國首席律師芮契勒(PaulReichler)是美國國際法協會成員,在國際法界名氣響,曾代理過「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海洋劃界案」、「孟加拉訴緬甸海洋劃界案」,他2013年還在華府智庫剖析菲律賓走上仲裁庭的勝算。

而芮契勒屆時向仲裁員申辯的策略,台灣更需密切關注。

菲國駐舊金山總領事賓舒爾托(Henry Bensurto)曾在菲律賓向中央社證實,有把太平島列為仲裁標的,訴請仲裁庭裁決太平島為「礁石」。

菲方算盤是:若連當時南海面積最大的太平島都是「礁石」,其他島礁更不用說,也就不享有島嶼才有的、作為領海基線基準點向外延伸200浬為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島嶼的定義及相關權利為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21條清楚規定,四面環水、漲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的陸地是島嶼,也才能據以延伸出領海基線。基線向外起12浬內是領海,領海外側到距離基線24浬為鄰接區、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200浬為專屬經濟區。

而UNCLOS第60條對專屬經濟區內可建人造島嶼、設施和結構有明確規定要求,也清楚指出這類人造島不具島嶼地位,沒有領海,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棚界限劃定。

以中國大陸永暑礁為例,距海南島最近距離約560浬,人工造島之前,漲潮時岩礁近乎全被淹沒,且無淡水水源,原本也無人居住。

UNCLOS第121條則提到,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也就無依據可建人造島礁。

按國際法,中國大陸堆沙建礁是否合法再清楚不過,但「弱肉強食、恃強欺弱、欺善怕惡」的國際現實,中華民國有理說得清,但得嚴防「公親變事主」,需及早妥為因應,捍衛台灣的利益不被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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