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收件申請 自104年11月1日起受理申請

中央社/
10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028 11:58:39)文化部為推動團隊長期駐點合作機制,協助各地演藝場所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展演品質,特依「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申請,105年媒合駐館計畫補助案將於104年1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至11月30日(星期一)截止(以郵戳為憑),請務必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送件。

本計畫補助重點在鼓勵各演藝團隊進駐各地區演藝場所,雙方可就彼此需求,規劃合作計畫,為該場所創造自身特色、推展該團隊專業藝術。相關公告事項如下:

一.

受理申請: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止。

二.

申請對象:

(一)

第一類:符合要點所稱之演藝團隊(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本要點所稱演藝場所,係指國內以推展表演藝術為主要營運目的之公、民營演藝廳、中心、館舍、文化園區、藝術村等場地)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部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二)

第二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推動表演藝術相關之非營利文化藝術基金會,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部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三. 補助項目:補助所提駐點合作計畫之部分經費,包括進駐所需之場地使用規費或場地租借費(含水電、保全、清潔等費用)、排練費、演出費、旅運費、講師鐘點費、文宣費,以及為協助場地營運所聘請之專案人員人事費等。

四. 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期間內檢具填妥申請表格暨計畫書一式二份(勿裝訂)寄送(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文化部,並於信封註明「申請105年媒合駐館計畫」(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表演科收)。

五.

要點、申請表可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瀏覽下載。

文化部期望透過演藝團隊與場所的媒合,拓展觀眾客群,活絡場域周邊藝文氣息,讓不同的表演藝術深入地方、社區、校園,落實藝術深根。申請事宜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表演科蔡小姐(02-8512-6535)。

訊息來源: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