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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境:本公司104年第二次現金增資股款催繳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72.公司名稱: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4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04/10/27截止,惟有部分股東及員工尚未 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股款催繳期間自104年10月28日  至104年11月30日止下午3點30分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於104年11月30日前至台新  銀行建北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依所認購之股數,俟  集保公司作業完備後,以 貴股東及員工所提供之集保帳號,將新股撥入該帳戶。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貴 股東有任何疑問,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電話:02-7719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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