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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新科: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從事競業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7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4/10/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董事及總經理顧立荊先生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總經理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卸任止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前述董事因董事會議事規範第 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迴避外,全體出席及代理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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