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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盟:公告法院裁定本公司重整事件,准予聲請緊急處分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7 00:00
第二條 第5款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4/10/27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發文日期: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聲請人或重整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聲請或通知內容:本公司於今(27)日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內容如下: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 對於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 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費)、退休金、資 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 轉讓。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 、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 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 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 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7.負債總額:1,486,946,092元;資產總額:2,552,351,206元。8.處理過程: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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