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報導,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搜狗公司與百度公司均經營搜索業務,二者具有競爭關係。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搜狗輸入法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百度經濟損失等50萬元(新台幣250萬元)。
判決指出,儘管搜狗輸入法有自身的輸入框,但必須考慮用戶在先選擇使用百度搜索的意願、用戶對搜索引擎的使用習慣等因素,以避免與百度公司提供的下拉列表發生混淆。
法院認為,搜狗公司主觀上明知或應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詞的顯示方式,卻不加避免;此外,搜狗也借助用戶已形成的百度搜索習慣,誘導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點擊候選詞進入搜狗搜索結果頁面。
法院判決搜狗輸入法停止在百度搜索中直接以下拉提示詞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選及差別性對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5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明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