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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力: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與晨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特此對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2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62.公司名稱: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無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8.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及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9.其他應敘明事項:為本公司與晨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發公司)合併案,進行債權人通知事宜。(1)依據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2)本公司業經民國(以下同)104年8月26日董事會及104年10月26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與晨發公司合併乙案。本合併案之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05年第二季,實際合併基準日之決定,係授權由雙方董事會於股東會依相關法令決議通過本合併案,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共同協議訂定。合併後將以晨發公司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將更名為「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合併基準日起,本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均由晨發公司概括承受。(3)貴債權人如對於本合併案有所異議,請自即日起至12月10日止之期間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表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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