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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行車資料供下載 法務部:無不法

中央社/ 2015.10.23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3日電)國道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吳木富今天說,電子收費所蒐集的行車資料與敏感行駛路徑資料開放下載,並無不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上峰也說,符合公益,沒有個資法適用問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今天偕同台灣人權促進會、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等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遠通與交通部近來開放電子收費業務所蒐集的行車、路徑資料供大眾下載,卻沒有法源依據與確保「去識別化」。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邱文聰說,過去無ETC的時候,用路人不需要給任何個人資料即可順利上路,但後來ETC可以取得個人資料,僅是倚賴遠通與用戶間簽訂的使用契約,高公局取得個資依法無據。

他並說,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在101年的函釋中認定經「去識別化」後的個資,就沒有個資法適用的問題,又在104年解釋說在為公共利益進行統計或研究目的外使用個資時,只要在最後發表時「去識別化」即可,這是開個資保護的倒車。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副局長吳木富說,Open Data是目前國際的趨勢,但不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政府都會遵守,遠通與高公局的BOT契約,遠通是「受託行使公權力」,充其量是徵收通路費的「收費小弟」,收取個人資料的行為視同公務員,而這些資料本來就會用以建構智慧公路的相關交通管理政策,並無不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黃上峰說,高公局提供資料已經去識別化,沒有個資法適用的問題,只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問題,但公開資料只是想了解交通流量,看看有沒有塞車,透過公部門提醒大家,這是屬於交通行政、公共利益的性質,符合個資法要主動公開的部分,應無違法。10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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