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調度周轉金額統計情形
各級政府為節省債務利息,提升整體資金運用靈活度,得視公庫需要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並於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點及額度由公庫調節資金支應,俾兼顧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安全性,增進政府財務管理效能。公共債務法於102年7月10日修正時,新增各級政府向所設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之規定,以落實全民監督。
103年度各級政府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740.67億元,其中中央政府尚無調度金額,地方政府調度金額分別為直轄市480.44億元、縣(市)政府258.67億元、鄉(鎮、市)公所1.56億元。另各級政府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及專戶餘額,其中中央政府1,869.35億元、直轄市1,949.78億元、縣(市)政府285.73億元,鄉(鎮、市)公所0.88億元,一併以備註方式說明於統計表。
比較102年度與103年度統計數據,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部分,直轄市政府增加83.90億元、縣(市)政府減少3.74億元、鄉(鎮、市)公所增加0.29億元。至納入集中支付之基金及專戶餘額部分,中央政府增加139.55億元、直轄市政府減少25.17億元、縣(市)政府增加80.11億元,鄉(鎮、市)公所減少2.34億元。
財政部表示,依據公庫法規定,各級政府之公庫款項,由各該公庫主管機關設置公庫存款戶,集中管理。各機關之收入及支出,原則上應歸入各該公庫存款戶,以集中支付方式處理。如因法律規定或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設置機關專戶存管,各級政府於不妨礙專戶設立目的下,得視公庫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爰各級政府為提升資金使用效能,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尚符規定。惟財政部也特別強調,該項調度不得妨礙基金之正常運作,亦即只能用於周轉,尚不能長期挪用。此部分該部將積極要求相關機關注意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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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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