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得申報房屋租賃費用 定型化契約將禁止

NOWnews/
10 年前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內政部22日表示,已著手研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例如應記載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承租人未依契約返還房屋及雙方提前終止租約的賠償金等事項,及不得記載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也不得約定交屋後出租人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的責任等事項,以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公平合理。

有關日前學者指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草案僅規範企業經營者,遺漏了租屋市場最常發生糾紛的「私契」。內政部表示,由於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具有消費關係的企業經營者或以租屋為業的房東與消費者間的房屋租賃行為才有定型化契約的適用,而屬於個人間的租賃關係,因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消費關係,並不強制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但內政部提醒民眾,即便是非使用定型化契約,仍可要求訂約時參採內政部所訂的契約範本,保障自身權益。

現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已登載於,以及,民眾可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