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環保局指出,95年8月9日雲林縣政府終止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約有三大原因:
1.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未充分揭露對於林內淨水廠可能影響(後於99年7月21日環評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結論)。
2.達榮公司因隱瞞其人員賄賂縣府相關官員。
達榮公司未得縣府事前書面之同意即變更設計;環評有問題即為其中最主要關鍵。
雲林縣長李進勇重申,林內鄉焚化爐官商勾結貪瀆不法官司、最高行政法院判定環評無效、達榮公司不平等契約三大困難釐清後,才能重新思考。
李縣長說,縣府除了對本案商業仲裁顯失公平,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外,更要以負責任的態度,在任內建立本縣自主處理垃圾能力,為雲林的垃圾問題找出一條路。(大成報檔案照片/記者張立明原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