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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有關苗栗縣政府反映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不公及中央近期財務協處措施

中央社/ 2015.10.2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1021 17:17:26)財政部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部分國稅應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地方政府,係因我國各地方工商發展條件不一,全國有一半縣(市)之當地稅收徵起數之全部,尚不足因應其歲出需求,爰有賴統籌分配機制以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如單以創稅能力作為分配標準,將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情形,至苗栗縣、嘉義縣及屏東縣獲配之統籌稅款,係依分配公式就財政收支差短及當地營利事業營業額等因素綜合考量之結果,以符合調劑盈虛之精神。

至於苗栗縣政府財政問題,係該府長期虛編歲入預算,未量入為出,實質收入無法支應歲出財源,且因債務超限無法舉債,致產生資金調度困難,衍生積欠廠商工程款及人事費無法發放等問題。

為協助改善地方財政,財政部除研修財劃法,充裕地方自治財源外,並持續落實財政輔導機制,包括推動地方財政健全方案,透過考核評比、教育訓練及經驗分享等方式,協助地方開闢財源。另為強化債務管理及落實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增減變化情形,該部刻依長期債務及短期債務比率高低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且刻針對債務超限及長期債務比率達債限85%以上之地方政府(包括苗栗縣政府),辦理債務管理輔導座談會,以積極協助地方政府健全財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針對苗栗縣之財政問題,中央業已盡力協助該府度過財政難關,該部除赴該府舉行財政輔導座談會外,並對於該縣具急迫性之積欠工程款,協調臺灣銀行協助建置融資調度平臺,以及協助調度人事資金缺口。惟鑑於財務收支及管理為地方自治事項,中央雖就苗栗縣政府之財務調度提供協助,惟地方政府仍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覈實預算編列,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及加強財務調度管控,以確保財政永續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美齊

聯絡電話:02-23228401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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