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12.公司名稱: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與建準電機工業(股)公司間侵害專利權訴訟案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確定,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建準電機工業(股)公司對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七月十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O二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七號)之上訴。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此案判決確定,本公司無相關賠償損失,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