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10/2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10/2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之所需,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短期循環授信額度+總計為新臺幣參拾柒億元整及美金伍佰萬元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營運資金及擴大營業規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