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4/10/152.違規情形:本公司辦理保全作業,未落實保全程序。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4.預計改善措施:改善措施已完成。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