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放寬部分賽會甄審資格之獲獎名次
鑑於國際賽會競爭程度提升,獲獎不易,爰放寬部分賽會之獲獎名次,例如參加亞洲運動會之奧運種類,由前六名修正放寬至前八名;參加世界中學生運動會,由前三名修正放寬至前四名;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錦標(盃)賽之奧運種類,由前六名修正放寬至前八名;參加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由前三名修正放寬至前四名,學校組由前二名修正放寬至前三名。此外,並增訂代表國家參加甄審資格賽會者,得參加甄試。
二、 延長服補充兵役及女性生育者之運動成績採認期限
為考量服補充兵役者之權益,爰參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規定,明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之列管期間,得延長運動成績採認之期限;另外,為避免女性生育影響升學權益,亦增列女性有生育事實者,得延長運動成績採認之期限。
三、 以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取代甄試學科考試
考量國內自103年已採行國中教育會考制度,爰自105學年度開始,將以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取代甄試學科考試,例如以甄審方式分發升學之國民中學學生,其運動成績等級均相同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高低評定之;以甄試方式輔導升學之國民中學學生,免參加學科考試,以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取代之。
其他修正重點尚包括: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及運動傷害防制等相關事項辦理績效,可作為各主管機關核定學校單獨辦理招生名額之參據,以繼續提升競技水準,鞏固由基層選手到頂層精英選手的金字塔型運動人口;此外,亦增列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得辦理甄試升學運動錦標賽等。
依據本辦法參加甄審甄試及運動績優生單獨招生之人數每年約8千名,其名額分布如下:國中畢業生參加甄審人數約10名,參加甄試之人數約數十名,參加各校單獨招生之人數約1千名;高中畢業生參加甄審及甄試之人數約為2百至5百人之間,參加各校單獨招生之人數約5、6千名;參加轉學考之人數約20名。
本次修法明定各教育階段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之類型及其辦理方式,使本辦法相關定義及執行更臻明確外,同時也適度調整甄審甄試門檻,以及升學成績評定方式等,為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升學、組訓及輔導機制,建立合理的規範,輔導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升我國運動水準,營造出更優質、更精緻的運動體制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