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猥褻國中女學生 判刑3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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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4日電)苗栗家教班陳姓負責人去年開車接送時,趁機對國中女學生上下其手,所幸路過軍人出手相救。最高法院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陳男3年半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在苗栗開設未立案家教班,招收國中生進行預習和補習。被害人就讀國一升國二,在民國103年7月報名參加家教班。

陳男在同年11月開車載送被害人等學生返家,利用停車等紅燈時,對被害人上下其手,後來被害人藉機開車門跳車逃跑,正巧黃姓上士開車經過,出手搭救被害人載往警局報案,陳男見狀開車落跑。

法院審理時,陳男否認犯行,不願和被害人和解,台中高分院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6月。案件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