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狼師摳下體跳車 少女求助路過軍人報警
日前,苗栗一名陳姓補習班老師,開車送一名女學生回家,途中不斷利用停紅燈的空檔,將手伸進女學生的褲子裡,隔著內褲摳女學生的下體,女學生害怕卻不敢抵抗,便趁時速較慢時,跳車求救,剛好跳車的位置在陸軍斗煥坪營區附近,3名軍人正好開車經過,立刻將女學生載往警察局報案,今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陳男3年6月徒刑定讞。
103年8月11日下午4點許,50歲的陳師開車載一名13歲的女學生從竹南返家頭份,卻趁紅燈的空檔,將手伸進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女學生褲子裡,隔著內褲摳其下體,還猥褻的問女學生「喜不喜歡?」少女怕遭遇不測不敢反抗,只輕聲回應「不喜歡」但陳師卻沒因此罷手,反而越摳越起勁,還叮嚀少女不能回家告訴媽媽。
隨後陳師開到斗煥坪營區附近,叫少女換座到後座,這樣他比較方便摸,少女就趁其慢下車速時,趕緊打開副駕駛座的門跳車,剛好3名軍人駕車經過,看見少女崩潰大哭,嘴裡喊著「救我救我!」立刻開車門讓少女上車,隨後帶少女到警局報案。
陳師看到少女跳車,就下車將副駕駛座車門關好並將車開走,隨後被警方通知到案,陳師否認犯行,也不知少女年紀,辯稱當時是請少女盡快繳清補習費8000元,但少女卻腦羞、大吵要求下車,並表示少女在校本就是個愛說謊的學生,且前科累累,有多名學生可以做證。
但法官認為,陳師任教多年,竟不知國一少女僅有13歲,不合邏輯,且如果陳師未對少女伸出魔爪,見少女上陌生人的車,怎可能沒有阻止,且少女品行與是否遭狼師伸狼爪沒有關連性。
陳師的律師認為,無法證明少女當時有拒絕,不構成違反少女意願,頂多觸犯最重判5年的乘機猥褻罪或最重判3年的利用權勢猥褻罪,但法官認定陳男身為教師,卻使得少女身心發展不健全,一、二審均依最重可判10年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判陳男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維持原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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