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表示,最高法院裁定發回的重要理由指出,2005年間台新金以出價最高者取得彰銀22.5%的股權後,財政部即主動改派由台新金推薦的3名人選擔任彰銀董監事以補足原任期;針對台新金本次請求財政部改派由該公司所推薦的3位人選擔任彰銀普通董事,若法院於利益權衡後,考量實際需要及保全必要性,應可准許。
台新金指出,基於有利於公司的最高法院裁示,將就假處分案繼續向高院爭取依法應獲保障的權益。
台新金也呼籲,財政部應以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為念,確實履行政府對民間企業的承諾,以維護政府誠信及台新金與彰銀的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