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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重審 最高法院認定再抗告有理 台新金:深信司法會還公道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10.12 00:00
台新金(2887-TW)針對財政部僅持有12.2%彰銀(2801-TW)股份,卻以違約及不法手段於去(2014)年12月8日彰銀股東臨時會奪取彰銀三分之二董事席次一事,向法院提出假處分,日前最高法院認定抗告有理,裁定重審,對此,台新金表示,深信司法終會還其公道。

台新金於去年12月9日向法院聲請「命財政部改派3席普通董事由台新金控推薦人擔任」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俗稱「假處分」),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後,台新金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台新金之主張有理,已於10月7日裁定將本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台新金表示,對於最高法院的專業及決定,敬表認同與感謝。

最高法院裁定發回的重要理由指出:九十四年間台新金控以出價最高而取得彰銀22.5%的股權後,財政部即主動改派由台新金控所推薦的3名人選擔任彰銀董監事以補足原任期,故針對台新金控本次請求財政部改派由該公司所推薦的3位人選擔任彰銀普通董事,若法院於利益權衡後,考量實際需要及保全必要性,應可准許。

基於上述有利於台新金之最高法院裁示,台新金將就假處分案繼續向台灣高等法院爭取依法應獲保障之權益。

同時,台新金再度向財政部喊話,呼籲財政部應以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為念,確實履行政府對民間企業之承諾,以維政府誠信,並維台新金及彰銀逾40萬名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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