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化名洪逸的老師在補習班講授「作業系統」的上課內容受著作權保障。陳女卻因缺錢花用,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把自行錄製的洪逸上課錄音檔案非法重製燒錄成光碟,在民國100年4月上網拍賣,開價新台幣250元,被補習班員工發現而下標購買。
聘用洪逸的公司發現後提告。陳女向法官辯稱,洪逸上課內容不具原創性,並非著作,她的錄音檔有整理過。
但智慧財產法院綜合相關事證,認定她犯行明確,不過考量她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案件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