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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邦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8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10/082.公司名稱: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辦理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104年11月25日)當日為債券持有人 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以掛號發 給債券持有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 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內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轉換公 司債贖回,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1.00% (實質收益率0.5%),本公司受理賣回 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二、本公司債券持有人若不欲行使賣回權,亦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有關轉換程序 ,請依轉換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三、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為:104年11月25日(滿二年)。四、每張債券賣回價格之計算:100,000×101.00%=101,000元。五、賣回期間:自104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2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請於104年11月24日前向交易券商提出申請)六、賣回手續: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至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 回手續,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即可。交 易券商於收件後會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 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銷。七、賣回價款發放日:104年12月2日(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  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八、債券賣回利息所得之相關稅賦及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說明:(一)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 繳率扣取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 利事業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 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中減除。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 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二)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 5,000元以上未達新台幣20,000元者,於103年後由健保局逕向債券持有人收取; 新台幣20,000元以上者,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 充保險費。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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