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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告發朱李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搓圓仔湯

大成報/ 2015.10.08 00:00
台聯告發朱李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搓圓仔湯

【大成報記者黃義雄/台北報導】立法委員周倪安10月8日上午帶領台聯青年軍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遞狀告發國民黨主席朱立倫、中央黨部秘書長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

周倪安指出,李、朱二人多次與國民黨總統提名參選人洪秀柱會面進行勸退,並提出退選條件,均有錄音存證,因此根據同法第10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周倪安表示,洪秀柱雖還沒有正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為總統候選人,但洪秀柱已獲國民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完成國民黨黨內初選程序,成為國民黨正式的總統提名參選人;根據同法第89條第1項規定,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84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依第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斷。同法第84條「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以上、2千萬以下罰金,且預備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倪安指出,數月以來媒體輿論報導國民黨中央撤換洪秀柱聲浪不斷,朱立倫、李四川為換取洪秀柱的退選,多次向洪提出條件交換;而根據洪陣營透露,朱、李二人在今年9月18日、22日、25日和10月3日,至少四次與洪秀柱會面進行關鍵性的勸退,洪秀柱均有留下雙方會面的談話錄音紀錄,包括朱、李向洪提出退選條件及談判、協調過程;洪秀柱更曾公開表示,即使以「搭檔」、「資源」勸退,都不會動搖,不會接受任何的條件交換。所以不管洪秀柱有沒有答應朱、李的退選談判,但朱、李提出交換條件勸退國民黨初選通過的總統提名人洪秀柱,就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

參考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9條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對於黨內候選人有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斷;對於有投票資格之人,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斷。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者,預備用以行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意圖漁利,包攬第一項之事務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條規定,於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時,準用之。

政黨依第一項規定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應公告其提名作業相關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之人之認定等事項;各政黨於提名作業公告後,應於五日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前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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