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去(2014)年12月8日改選董事,台新金並未取得過半席次,喪失對彰銀董事會主導權。因此,台新金以財政部違背2005年標售彰銀函令為由,委由律師向台北地院遞件,對財政部及對彰銀改選後財部取得的3席一般董事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日前裁定發回高等法院重審,外界認為這對台新金是否能奪回彰銀經營權具有指摽性意義。
對於彰銀案裁定重審,財政部表示,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是依照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本於自由意志所為的決議,所有股東自應予以尊重。
財政部指出,再者,就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抑或商業會計各層面來看,無論該指派何人作為彰銀董事,指派的代表人就是財政部的代表,絕不可能因此使彰銀變成台新金控的子公司,而可讓台新金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因此,台新金控提出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完全不可能改變台新金無法與彰銀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事實。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彰銀的規模在國內金融業界舉足輕重,同時亦為股票上市公司,其董事選舉結果未符合單一股東的期待而生爭訟,對全體股東及社會大眾迭增紛擾,影響公共利益至深且鉅。為維護公股及全民權益,財政部將依法積極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詳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