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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裁定重審 財政部:股東會決議應尊重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5.10.08 00:00
台新金控(2887-TW)針對財政部去年違約取得彰化銀行(2801-TW)董事席次聲請假處分案,最高法院裁定發回高等法院重審,對此,財政部已收到民事裁定書,財政部表示,股東會決議應尊重,將積極主張權益,以維護公股及全民利益。

彰銀去(2014)年12月8日改選董事,台新金並未取得過半席次,喪失對彰銀董事會主導權。因此,台新金以財政部違背2005年標售彰銀函令為由,委由律師向台北地院遞件,對財政部及對彰銀改選後財部取得的3席一般董事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日前裁定發回高等法院重審,外界認為這對台新金是否能奪回彰銀經營權具有指摽性意義。

對於彰銀案裁定重審,財政部表示,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是依照公司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本於自由意志所為的決議,所有股東自應予以尊重。

財政部指出,再者,就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抑或商業會計各層面來看,無論該指派何人作為彰銀董事,指派的代表人就是財政部的代表,絕不可能因此使彰銀變成台新金控的子公司,而可讓台新金編製合併財務報表。因此,台新金控提出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完全不可能改變台新金無法與彰銀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事實。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彰銀的規模在國內金融業界舉足輕重,同時亦為股票上市公司,其董事選舉結果未符合單一股東的期待而生爭訟,對全體股東及社會大眾迭增紛擾,影響公共利益至深且鉅。為維護公股及全民權益,財政部將依法積極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詳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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