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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帕契案發回 高檢:桃檢適用法條錯誤

中央商情網/ 2015.10.0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15年10月2日電)桃檢偵辦阿帕契案,認定勞乃成及李蒨蓉等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並處分不起訴。高檢署審查後,認定這兩法條應為二審管轄,桃檢適用法條有誤,今將案件發回。

桃園地檢署指出,601旅函請調查勞乃成等人涉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即阿帕契直升機飛行頭盔、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欺瞞衛哨、刑法之洩漏國防秘密等罪嫌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被告勞乃成及貴婦團等15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桃檢表示,經去函國防部後,經國防部認定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並非要塞、堡壘,也使得拍照照片、飛行頭盔等不被列為軍事機密;桃檢不起訴後,依法仍須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審核認定是否無誤。高檢署9月初分案審查。

高檢署審查後發現,桃檢在不起訴書指出,勞乃成及李蒨蓉等15人為共犯關係,且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但依據最高法院判例等,這兩條法條雖不在刑法的外患篇,明確為特別法,應為二審所管轄,一審的桃檢以這法條予以不起訴,即適用法條錯誤,因此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桃檢續行偵查。

資深檢察官表示,桃檢後續偵辨有兩個方式可以解套,一是認定犯罪態樣予以變更法條,處分不起訴,或是仍然認定要適用這兩法條的話,則須向上呈,交由有管轄權的高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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