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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有關本公司就彰銀案所聲請之假處分,最高法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原駁回之裁定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1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10/012.公司名稱:台新金控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就103年12月8日彰銀董事改選財政部違約取得彰銀董事席次聲請假處分案,於104年10月1日收到最高法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並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之主文通知。8.因應措施:已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後續事宜,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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