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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聯:公告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0.01 00:00
一、本公司於103年6月2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1,5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9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890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奉經濟部103年11月14日經授商字第10301229290號函及經濟部104年9月30日經授商字第104012007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並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4年10月23日上市買賣。二、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 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已發行股份為53,840,569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38,405,690元。(二) 本次發行新股:普通股126,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三) 增資後股份總額及總金額:普通股53,966,569股,均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539,665,690元。(四) 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2.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3.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選舉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委託由信託保管機構代為執行之。4.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亦須一併交付信託。未符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配股配息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帳戶)。三、本次增資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預計於104年10月23日(星期五)上市並採無實體發行。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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